充满期待的10个月终于到达尾声。宝宝即将分娩,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为即将到来的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准备。出生证便是宝宝的第一份人生档案。
所需材料:
1、生产医院产科母婴出院证及结账单,如母婴分离者凭产科产妇出院证、婴儿出院证及结账单;
2、需携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版身份证请复印正反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不予办理,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
3、请在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旁边(或背面)注明婴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联系方式。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
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申领期限:
1、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
2、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我省规定在省妇幼保健院),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
3、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签发机构:
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不具备签发资格,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各地通知和公告。
费用:免费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遗失补办: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细节提醒
1、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格式为:“我是新生儿***的母亲,我委托我的丈夫(或其他关系人)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时间****年*月*日”。
2、请在母亲省份证复印件旁(或背面)写上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联系方式。
3、出生医学证明为国家计划供应的法律文件,按出生婴儿数实行一人一证供应,因此请各位家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再三斟酌您孩子的姓名,证件一旦签发并得到家长签字确认后概不更改。
省妇幼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据湖北省卫生厅、公安厅文件精神,《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给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出生婴儿应享有的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在办理身份证前的有效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家长一定要重视,自觉办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知如下:
1、从2005年元月一日起,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必须在我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父母身份证。
3、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起好婴儿的姓名,最好是由父母一方亲自领取。
4、凭我院产科母婴出院证及结账单,如母婴分离者凭产科产妇出院证、婴儿出院证及结账单领取。
5、《出生医学证明》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每人每份4元。
6、家长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它是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在办理身份证前的有效身份证明。
7、领取地点:到门诊部西边儿童保健科《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室领取。
8、有关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事宜可咨询:
027-87869844 87665126 87885914
据刚从省妇幼出院不久的意粉来报:省妇幼要求出院后15天内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
市妇幼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欢迎来我院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两个月内在我院办理出生证,程序如下
1、需携带本院出院结账发票原件。
2、产妇姓名必须与产妇本人的身份证件上姓名一致。(如果出现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产妇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领证人需要提供户口登记机关为同一人相关证明。)
3、需携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版身份证请复印正反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不予办理,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
4、请在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旁边(或背面)注明婴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联系方式。
5、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证明。此种情况领证人必须是母亲本人,他人不得代为领证。
6、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7、请家长考虑好新生儿取名后办证,办理后我院依照文件精神不受理改名。
8、我院出生证办理时间:每周一全天,周二—周五下午(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6:30(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14:30——17:00 (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9、办理出生证请在妇幼大楼一楼审核后依次办理。
10、以上未尽事宜请到我院健康监测科咨询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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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新生儿办出生证免费
长江商报消息 各签发、管理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属违规行为。
从2014年1月1日起,办理出生证明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新《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将属违规。
《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申领期限:
《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我省规定在省妇幼保健院),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签发机构:
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不具备签发资格,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各地通知和公告。
遗失补办: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9日公布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说,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明确了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新版证件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尽快掌握新版证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新生儿信息、新生儿父母信息、签发机构信息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